尽管智者派的具体主张因人而异,但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群体。
法的现象世界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矛盾,确证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真理意义,展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丰富内容。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为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 第4期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理论地位非常独特,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显然,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过程,乃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不同的法哲学本体论,往往构成各具特质的法哲学流派的基本理论标识。在英国,私法关系的特点是所谓旧瓶装新酒,亦即在传统的法律形式下,表现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要求。
[2]611这表明影响继承法以及各种法的现象的条件和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并不是说经济条件是唯一的原因。这种至上权力是发生在各个领域本身所规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例如在哲学中,它是发生在这样一种作用所规定的条件的范围内,这种作用就是各种经济影响(这些经济影响多半又只是在它的政治等等的外衣下起作用)对先驱所提供的现有哲学材料发生的作用。在他看来,证明责任及其转嫁并不限于法庭,实际上在各种话语博弈中都对辩论的进行乃至胜负的决定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不妨称之为一种从无知出发的议论技艺(argument from ignorance)。
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并没有确立相应的规则。不得不承认,加斯金斯的这种鞭辟入里的论述宛如一柄双刃剑——他在揭示论证性对话机制的实际状况之余,似乎同时也在暗示:修辞学尽管也强调程序、推理以及证据的客观中立性,但通过辩证术却可以临机应变地操作证明责任,从而也能任意推导出实质性结论。他也许在研究审判的话语空间时一直戴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学说的有色眼镜,然而也正是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再次发现或者重新认识形式主义的科学验证和逻辑演绎对决疑论式睿智的某种制衡作用。在我看来,国滢教授此书的宗旨是要揭示罗马法的决疑术、辩证术、修辞学、论题学等深层结构的形状,在相当程度上其实已经把与英美法学类似的个案本位、问题取向等基本元素纳入视域,所以聚焦欧洲大陆法的知识谱系似乎也并无以偏概全之弊。
或许国滢教授的主旨是要把欧陆法学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和开放的体系,把不同思维方式都作为其组成部分并置于相反相成的关系之中来考察大陆法系的知识演进机制,因而故意不强调范式的差异和对立,而是展现一幅网罗欧陆法学各流派史料的曼陀罗图景。在进行利益比较权衡以及法律试行的场合,论题目录是大有裨益的……诸如此类的长处不胜枚举。
在浮躁的当下世风里,舒国滢教授萤窗雪案、钩沉稽玄近十年成此大作,实属凤毛麟角,亦为中国法学界可喜可贺的一桩盛事。除了修辞学和论题术之外,国滢教授还重点考察了与罗马法学的论证过程具有密切关系的争点整理方法论以及问题本位的决疑术。由于国滢教授在《法学的知识谱系》的相关部分没有触及这一点,我有必要在此稍微做些补充说明。到公元前6世纪,一些自然哲学者开始对神话世界观进行反思,使狄刻在神格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为支配人类乃至宇宙整体的秩序原理,并奠定了社会哲学的基础。
为此,有必要从这个视点来对当代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议论的更好基本范式。在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国以及德国,突然勃兴起一场所谓学说汇纂之近代应用运动,席卷欧洲大陆并促成了近代法典的编纂、法教义学体系的成形乃至世界范围的法制移植。从具有典型意义的舒托卢克(Gerhard Struck)法律论题学的目录可以发现,这种目录其实构成了一个在论证过程中进行检索的关键性意见以及整理思路的工具性矩阵。但是,正如20世纪以来判例法与成文法的趋同现象所显示的那样,两者之间也存在衔接、交错以及互补的关系。
如果允许我稍微夸张一点说,其功能与《易经》中的六十四卦图颇有迹近之处,可以作为问题清单或归档系统(filing system)用以整理和利用来自环境的各种非确定信息进行预测、决策,并为此爬梳、排列、组合不同价值判断、理由论证以及法律格言之间的关系。新修辞学与论题术在西方复兴的法理意义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法学的大潮流开始发生被称为实践理性复兴的变化。
为此他首先把法律议论作为特殊事例与一般性实践议论相区别,而这个特殊事例命题正是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由的核心。一个强调制度化的议论,一个强调规则化的程序,各具特色却又相辅相成。
在这里,麦考密克脑海里浮现的当然是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机制,即判例法的无限开放性(open-endedness)。在这里图尔敏又进行了两种重要的概念区别:一种是区别保证的言说与关于保证适用可能性的言说(与抗辩发挥同样的功能),这种区别不仅对法律适用而且对自然法则的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他的基本立场非常明晰,对法律议论,特别是判决理由论证能否按照现代逻辑学的三段论进行适当的重构表示怀疑,甚至认为全称命题的演绎推理都会陷入循环论证。其中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学说汇纂》(Digesta或者Pandectae),母体为罗马法学家彭波尼(Sextus Pomponius)根据横跨五个世纪的法学资料撰写的《法学通论单卷书》(enchiridium),篇幅数十倍于前者(学说汇纂),可惜大多数内容都已经散轶失传。特别是三段论的大前提作为普遍性前提会导致话语空间变得非常贫匮。显而易见,正是这种思考方式开启了后世自然法理论的先河,而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峙构图则被公认为贯穿整个西方法学史的主轴。
这就使论题学的内涵难以充分阐明,问题取向与公理取向的思维方式之间的本质性差异也无法凸显出来,从而也就不能更清晰地论证20世纪后期论题学以及实践哲学复兴的法理意义。判例法的属性也决定了法学教育的风格,英格兰制度知识的传递和发展不是通过大学进行,而是采取实务学徒的方式,在律师的行会组织(The Inns of Court)中进行——在这里,法学从属于实务,而不能引导实务。
另外,正如诺伊曼所注意到的那样,图尔敏模型作为法律议论的分析框架颇为适合,特别是作为保证(W)的同案同判的正义观、作为佐证(B)的法律条文或先例,与司法实践中的推理方式高度一致。对事实正确性的数据是特指的,而对论证正确性的保证是泛指的。
佩雷尔曼的主要贡献则是重新认识和评价了修辞学作为说服技艺的价值。最近三十余年来,图尔敏论证模型在法学界以及司法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声誉日隆,对此还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便准确理解重新发现论题学的意义,明确实践推理的标准和价值。
德国的特奥多尔·菲韦格则提出建立法律论题学的口号以及法律论证在本质上是论题学式情境思维的命题,使修辞学、论题术的古老传统再次在法学领域焕发青春。古罗马的优势本来只在军事、政治、法律以及城建土木工程,但后来却从作为被征服者的希腊人那里吸收了学问和艺术,当然也包括修辞学。然而不同论题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为了进行整合化处理就必须从中抽出若干元规则并据此进行论题的评价和排序。英国的图尔敏(Stephen Toulmin,1922-2009年)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把伦理判断的理由作为研究的核心题目,提出了实践推理的论证模型(图尔敏模型)。
例如德国从概念法学到自由法学以及利益法学的思潮起伏,导致成文法系也注重案件的特殊情节,并在规则适用之际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在他看来,理由论证其实是以某一主张及其潜在的反驳意见为前提的,在遭遇异议时主张者必须对自己的论点进行正当化,举出作为根据的事实。
法教义学实际上就是在近代自然科学影响下形成的追求公理体系的法学范式——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教义学与科学乃至社科法学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性冲突,中国研究者前些年的争论颇有些大水冲了龙王庙的讽刺意味。他还留意到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逻辑可以分为辩证与修辞这样两类不同的论证型式,除此之外还应再加上作为形式逻辑推理的分析式论证,并认为这三类论证的共有手段是与归纳法相区别的演绎三段论。
但他们的主张也有一些不同之处。由此可见,在他的思想框架里,论题并非与价值无涉,推理的前提本来就具有实质性意义。
在这里,当然也不可能存在德沃金所追求的唯一正确解答。尽管出发点和径路截然不同,但是,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还是得出了极其近似的结论。因此,区别C和D就是法律议论的第一步。从法律论证的上述视角来看,裁定或者评价性选择必须与既有的原则和规则不矛盾,也就是必须满足连贯性、整合性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受限于常识上的价值。
但是,从对德国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影响力的视角来看,我以为诺伊曼的相关论述还是绕不过去的。他还强调这种对话博弈是通过对话双方参与者平等的博弈规则(对话规则)来刻画的。
尤其是在宗教以及自然法等实质性价值体系的权威失坠之后,各种争论的重心往往倾向于从论证自己主张的真理性或正义性转向彻底揭露和攻击对方主张的弱点或缺陷,因为通过这种辩驳策略即便不能直接获胜,也可以把再反论即自我证明的责任转移到对方。阿列克西以德国的成文法体系和法教义学体系为主要研究对象,更注重裁定的程序条件限制,立足于理性的讨论而不是逻辑的推理,特别倾向于议论结构的程序设计及其合理性分析。
阿列克西博采众家之长,把真理共识说、实践商谈说、新修辞学、论证理论等研究成果统统转化成一般性实践议论的程序要件,大致包括五大类型、二十二项规则以及六种论述形式。但是,在《法的知识谱系》中,由于叙述和印证的错综复杂,这两种范式的界定似乎变得有些模糊。